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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标权的外包装更换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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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起诉

第2种观点: 更换外包装属于商标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例】A是B保健食品厂生产的带有图案注册商标的抗疲劳保健品某某胶囊的国内总经销商,双方合作多年。A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未经B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B的某某胶囊保健食品外包装。更换后的外包装更精致,虽然没有改变B的注册商标,但在原包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最新产品”、“一粒见效”等字样,使消费者误以为是B保健食品厂的新产品。工商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并立案调查。【解析】A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A在未经商标所有人B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B的某某胶囊保健食品外包装,虽然更换后的外包装没有改变B原有的注册商标,但是A将B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含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外包装上,让消费者误认为是B在欺骗消费者,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B在公众中的形象。A的行为给B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了损害,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3种观点: 包装相似,但商标完全不同, 会侵权吗??是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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