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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费收益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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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小区地面停车费收益归谁所有1、小区地面停车费收益归谁所有按车位产权确定。一般路面停车位除了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外,其它收益应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自有产权的停车位,没有公共收益,拥有停车位产权的业主所缴费的停车位物业费或管理费归对车辆进行管理的物业公司所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归谁1、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归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自行约定。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一般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2种观点: 小区公共停车位物业是没有权利收费的。这是由于地上的公共停车位产权属于小区业主所有,物业是没有权利私自收费,如果需要收费,也需要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申请费用也是用于维护公共设施。一、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要了解,地面停车位属于公共场合,应该属于整个小区的业主所有。二、物业收费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收取资金用于什么作用。小区地面停车位也有两种,属于所有业主的部分是,占用小区道路或者场地设置的停车位。,而单独规划的停车场也有不属于业主的,主要看小区的整体规划,公摊面积和共有面积不是一个概念。如果业主委员会同意收费,也要看收到的费用如何处理,如果是利用小区道路,场地设置的停车场每月收取车辆管理费用也是合情合理,这个费用属于所有业主。其实停车位收费也便于维护小区秩序,车位费收取费用,所有业主共享也比较公平合理。如果小区免费停车,对于没有车的业主是不公平的。这样,有车的业主就享受了全体业主的权益。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小区停车秩序混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也是无权收取停车费的。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物业收取的停车费主要用于:经营成本、酬金和利润;2、如果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则收取的停车费中还有部分利润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实际中,物业公司经常对外公布,停车费主要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3、关于停车费的收益是不是属于全体业主:小区车位是否属全体业主共有,关键在于该车位是否摊入公用建筑面积。如车位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又系单元,不属公共使用空间,无法判定属业主共用,因此,针对业委会要求确认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的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性住宅小区。直接收益归业主,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公司入不敷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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