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绥化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要办多久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二、绥化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三、绥化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受理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一、黑河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收费吗不收费。二、黑河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的受理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三、黑河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的受理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种观点: 一、大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什么时间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大庆船舶营业运输证条件(一)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二)禁止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禁止购置、光租不符合运输船舶船龄要求的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四)禁止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或者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五)禁止个体从事客运、危险品船运输以及沿海运输。(六)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第2种观点: 一、黑河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二、黑河市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报材料1、注销申请书;2、船舶营业运输证。三、黑河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受理条件有哪些(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一、哈尔滨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二、哈尔滨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受理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种观点: 一、哈尔滨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需要什么材料1、注销申请书;2、船舶营业运输证。二、哈尔滨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受理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哈尔滨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的法律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四、哈尔滨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办理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1层B区市交通局2号窗口。
第2种观点: 一、大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二、大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的受理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大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需要什么材料1.注销申请书2.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3种观点: 一、牡丹江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需要什么材料《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表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二、牡丹江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的受理条件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三、牡丹江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禁止性要求(一)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二)禁止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禁止购置、光租不符合运输船舶船龄要求的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四)禁止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或者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五)禁止个体从事客运、危险品船运输以及沿海运输。(六)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第1种观点: 一、绥化船舶营业运输证延续需要什么材料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所有权证书6.安全符合证明二、绥化船舶营业运输证延续办理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绥化船舶营业运输证延续办理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2种观点: 一、鸡西船舶营业运输证件配发申请收费吗不收费二、鸡西船舶营业运输证件配发申请需要什么材料《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三、鸡西船舶营业运输证件配发申请设定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四、鸡西船舶营业运输证件配发申请受理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一、佳木斯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流程怎么走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二、佳木斯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受理条件有哪些(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佳木斯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法律依据是什么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2种观点: 一、双鸭山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要办多久1个工作日二、双鸭山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办理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双鸭山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办理材料1.注销申请书2.船舶营业运输证四、双鸭山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办理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修正)“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3种观点: 一、佳木斯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什么时间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佳木斯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的受理条件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三、佳木斯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禁止性要求(一)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二)禁止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禁止购置、光租不符合运输船舶船龄要求的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四)禁止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或者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五)禁止个体从事客运、危险品船运输以及沿海运输。(六)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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