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续期手续,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办理方式是:首先,经营者申请、镇申报;其次,县级审核;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设施农用地的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3种观点: 如果设施农用地没有备案,我们是不可以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的。如果在没有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上建造房子,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房子会被拆除,经营者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未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应该先走备案程序,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之后,在进行生产建设。设施农用地不可以作为非农业性用途,例如用于建造农家乐场所,娱乐活动设施等。如果要在设施农用地上建造这些不能直接作用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建筑,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走相应的审批程序。一、农业企业的补贴的条件:1、申报项目的涉农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示范带动作用强,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2、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符合农民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且经营一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能够保证落实自筹资金和项目顺利实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没有不良诚信记录。3、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的要求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农业企业扶持申请需要的材料:1、企业的法人执照复印件等证件;2、企业资产负债表等报表;3、凡申报国家项目,都要求地方给予配套资金;4、企业申请项目,大部分资金不够,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1种观点: 5年。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所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有效期也就是五年,到期后可以根据新的文件重新备案。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合作社在制定发展规划时,涉及设施农用地审批问题,不仅需要参考两部委文件,还要查阅本省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第2种观点: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行政机关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一般来讲,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项目用地边界、辅助设施、破坏耕作层、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地块拐点电子坐标向乡镇备案。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备案,乡镇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备案表上的内容如实填写好个人项目的概况、拟用地规模、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1、经营者向村委提出用地意向,经同意后,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2、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2种观点: 5年。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所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有效期也就是五年,到期后可以根据新的文件重新备案。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合作社在制定发展规划时,涉及设施农用地审批问题,不仅需要参考两部委文件,还要查阅本省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第3种观点: 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者需填写好“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表”,及其它相应的材料,前往乡镇部门进行申请,通过之后,材料将提交至县级部门进行审核。当材料通过审核后,便会告知申请者,便可进行设施用地的建设了。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1种观点: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行政机关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一般来讲,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项目用地边界、辅助设施、破坏耕作层、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地块拐点电子坐标向乡镇备案。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备案,乡镇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2种观点: 5年。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所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有效期也就是五年,到期后可以根据新的文件重新备案。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合作社在制定发展规划时,涉及设施农用地审批问题,不仅需要参考两部委文件,还要查阅本省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第3种观点: 一、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有哪些1、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如下:(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报区国土局审查;(4)区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取得首先要签订用地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二、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是什么1、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农用地管理;2、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1、经营者向村委提出用地意向,经同意后,提出书面备案申请; 2、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 4、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3种观点: 5年。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所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有效期也就是五年,到期后可以根据新的文件重新备案。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合作社在制定发展规划时,涉及设施农用地审批问题,不仅需要参考两部委文件,还要查阅本省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第1种观点: 5年。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所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有效期也就是五年,到期后可以根据新的文件重新备案。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综上所述,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合作社在制定发展规划时,涉及设施农用地审批问题,不仅需要参考两部委文件,还要查阅本省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1、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等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2、农村集体组织须在用地协议签订后,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备案。3、乡镇在完成备案后,将备案资料汇交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查。法律客观:《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设施农用地要合理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超规模占地,禁止搭车审批。设施农用地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按时要求恢复成耕地。
第3种观点: 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者需填写好“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表”,及其它相应的材料,前往乡镇部门进行申请,通过之后,材料将提交至县级部门进行审核。当材料通过审核后,便会告知申请者,便可进行设施用地的建设了。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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