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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中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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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3种观点: 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否则夫妻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3种观点: 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否则夫妻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种观点: 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否则夫妻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2种观点: 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一、第三方合同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二)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3种观点: 夫妻财产债务协议对第三人无效,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可以自己约定,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此时便会遇到这种情况,当债权人向夫妻一方索要债务时,其会以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抗辩。《民法典》(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第1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财产约定是内部的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知对内的约定,否则的话只是家庭内部的一个约定,对第三人一般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3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2种观点: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让其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这是第三人进行债务加入的一种方式。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是否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这种协议是对债权人是有利而无害的,可以将这种协议认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当事人,而债权人是利益的第三人。然而,即使将此种协议当作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对待,原则上也应当由债权人就第三人是否可以加入债的关系做出同意的表示。即债权人尽管会从这种合同中获益,但其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利益,应当由其做出接受的表示,因为在特殊的情况下,这种合同订立可能是对债权人是不利的。”同样,也有学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其认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发生法律效果。如黄立先生亦认为“债权人因其(第三人)加入基本上只取得利益,因为原债务人并未自此债务关系上免责,而取得较高之保障。于加入人与原债务人间订立并存债务承担契约之情形,不需经债权人之同意。”对此,本文认为,协议无需通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具有效力。因为民法在其立法时必须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其在保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效率,两者都要兼顾,不可偏废一方。当两者进行冲突时,其必须要进行衡量。同理。其协议要通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具有效力,固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其损害了商品交换的效率价值,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债务人设定义务,这种义务在没有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其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其如果该义务得到了第三人的同意,那么协议是有效的。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债务的协议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由第三人加入到债务的履行中,和债务人共同对其承担债务。然而在此情况下,通常会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债务人对此协议不知情,其效力如何?二是债务人对此协议知情,其效力又如何?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知道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让协议并且没有表示反对,其推知为债务人对此协议已经默认。此协议当然有效。但是,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学者一般对其持肯定的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其可以发生效力。他认为“在连带之债性质的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在第三人加入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所以,其仍然可以向债权人主动提出就债务进行清偿。”孙森焱教授认为“从利益衡量上来看,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契约时,对于债务人有利,自无须得其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三、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共同协议如果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达成协议,其已表明各方不仅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转让债务的合意,而且该合意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债务移转的程序,有利于解决移转中的纠纷。

第3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2种观点: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让其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这是第三人进行债务加入的一种方式。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是否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这种协议是对债权人是有利而无害的,可以将这种协议认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当事人,而债权人是利益的第三人。然而,即使将此种协议当作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对待,原则上也应当由债权人就第三人是否可以加入债的关系做出同意的表示。即债权人尽管会从这种合同中获益,但其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利益,应当由其做出接受的表示,因为在特殊的情况下,这种合同订立可能是对债权人是不利的。”同样,也有学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其认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发生法律效果。如黄立先生亦认为“债权人因其(第三人)加入基本上只取得利益,因为原债务人并未自此债务关系上免责,而取得较高之保障。于加入人与原债务人间订立并存债务承担契约之情形,不需经债权人之同意。”对此,本文认为,协议无需通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具有效力。因为民法在其立法时必须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其在保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效率,两者都要兼顾,不可偏废一方。当两者进行冲突时,其必须要进行衡量。同理。其协议要通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具有效力,固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其损害了商品交换的效率价值,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债务人设定义务,这种义务在没有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其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其如果该义务得到了第三人的同意,那么协议是有效的。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债务的协议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由第三人加入到债务的履行中,和债务人共同对其承担债务。然而在此情况下,通常会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债务人对此协议不知情,其效力如何?二是债务人对此协议知情,其效力又如何?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知道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让协议并且没有表示反对,其推知为债务人对此协议已经默认。此协议当然有效。但是,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学者一般对其持肯定的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其可以发生效力。他认为“在连带之债性质的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在第三人加入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所以,其仍然可以向债权人主动提出就债务进行清偿。”孙森焱教授认为“从利益衡量上来看,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契约时,对于债务人有利,自无须得其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三、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共同协议如果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达成协议,其已表明各方不仅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转让债务的合意,而且该合意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债务移转的程序,有利于解决移转中的纠纷。

第3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物的所有权转移的合同时,其原权力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的第三人归还原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物的所有权转移的合同时,其原权力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的第三人归还原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种观点: 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做了具体规定。明确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1种观点: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让其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这是第三人进行债务加入的一种方式。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是否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呢?王利明教授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这种协议是对债权人是有利而无害的,可以将这种协议认为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当事人,而债权人是利益的第三人。然而,即使将此种协议当作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对待,原则上也应当由债权人就第三人是否可以加入债的关系做出同意的表示。即债权人尽管会从这种合同中获益,但其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利益,应当由其做出接受的表示,因为在特殊的情况下,这种合同订立可能是对债权人是不利的。”同样,也有学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其认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发生法律效果。如黄立先生亦认为“债权人因其(第三人)加入基本上只取得利益,因为原债务人并未自此债务关系上免责,而取得较高之保障。于加入人与原债务人间订立并存债务承担契约之情形,不需经债权人之同意。”对此,本文认为,协议无需通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具有效力。因为民法在其立法时必须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其在保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效率,两者都要兼顾,不可偏废一方。当两者进行冲突时,其必须要进行衡量。同理。其协议要通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具有效力,固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其损害了商品交换的效率价值,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债务人设定义务,这种义务在没有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其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其如果该义务得到了第三人的同意,那么协议是有效的。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债务的协议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由第三人加入到债务的履行中,和债务人共同对其承担债务。然而在此情况下,通常会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债务人对此协议不知情,其效力如何?二是债务人对此协议知情,其效力又如何?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知道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让协议并且没有表示反对,其推知为债务人对此协议已经默认。此协议当然有效。但是,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学者一般对其持肯定的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其可以发生效力。他认为“在连带之债性质的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在第三人加入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所以,其仍然可以向债权人主动提出就债务进行清偿。”孙森焱教授认为“从利益衡量上来看,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契约时,对于债务人有利,自无须得其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三、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共同协议如果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达成协议,其已表明各方不仅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转让债务的合意,而且该合意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债务移转的程序,有利于解决移转中的纠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不宜轻易创设连带责任。而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均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因此,将两个债务表述为“共同”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1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3种观点: 夫妻债务协议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物的所有权转移的合同时,其原权力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的第三人归还原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物的所有权转移的合同时,其原权力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的第三人归还原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直接参与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的合同关系不知情的合同第三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交付或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财产,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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