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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共有房屋产权中的公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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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谁1、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2、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均为全体业主共有;3、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4、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5、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二、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四、物业服务用房;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六、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同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物权法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但凡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就是公共用的地方、是整栋楼、整层共有的面积,是不可以放私人物品,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实公摊面积很不合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勤警卫室、共用墙体……除此之外,这些不会包含在公摊内:库房、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子、办理用房等不会计入公摊。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包括楼梯间、过道、电梯井、管道井、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警卫室、共用墙体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就是公共用的地方、是整栋楼、整层共有的面积,是不可以放私人物品,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实公摊面积很不合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就是公共用的地方、是整栋楼、整层共有的面积,是不可以放私人物品,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实公摊面积很不合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摊面积业主有权使用。公摊面积,摊的是公共面积或公共场所。类似楼道,电梯等等。业主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侵占。商品房公摊面积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公摊面积是不允许私自侵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勤警卫室、共用墙体……除此之外,这些不会包含在公摊内:库房、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子、办理用房等不会计入公摊。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包括楼梯间、过道、电梯井、管道井、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警卫室、共用墙体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所谓公摊区域,即公共区域或公共设备设施用房。物业承担公共区域和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所以小区公摊区域,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之内。物业公司自然有权利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就是公共用的地方、是整栋楼、整层共有的面积,是不可以放私人物品,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实公摊面积很不合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摊面积业主有权使用。公摊面积,摊的是公共面积或公共场所。类似楼道,电梯等等。业主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侵占。商品房公摊面积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公摊面积是不允许私自侵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用房一般算公摊。整栋楼的公用建筑面积,是由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再扣除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后得出。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为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2种观点: 一、物业收取公摊费合理吗1、物业收取公摊费是否合理,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物业费是包含公共管理的费用,再收取公摊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是不合理的;(2)如果物业费是按项收取,则提供该项目服务收费是合理的,具体要根据物业合同来约定。2、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二、公摊费和物业费的区别是什么公摊费是对于物业小区内用于公共照明、水、绿化等产生的费用。而物业费则还包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等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用房一般算公摊。整栋楼的公用建筑面积,是由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再扣除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后得出。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为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花园是公摊面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自己家里买房子的时候前院有一个花园并且是需要购买的,那这个就不能算公摊面积,如果是小区绿化里面的花园那就可以算是公摊面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勤警卫室、共用墙体……除此之外,这些不会包含在公摊内:库房、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子、办理用房等不会计入公摊。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包括楼梯间、过道、电梯井、管道井、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警卫室、共用墙体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区花园不是公摊面积的部分。公摊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简称,其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总的建筑面积,小区花园一般不在商品房总的建筑面积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摊面积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公摊面积是不允许私自侵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物权法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但凡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公摊面积,从词义上就可以知道这是一个公共的区域,他服务于大家却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每个人都有使用权却没有占有权。从道理上来说,公摊面积被私人占有就是对其他参与了公摊的成员的不公平,所以理论上公摊面积是不可以私人占有的,但是我们中国人一直奉行的是情大于理,有时可以因为人情而忽略事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得到物业和其他参与公摊的成员的同意的情况下私人是可以占有公摊面积的。法律依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二条第五款第一项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被总套数(套)除;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被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除。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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