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立物业公司需要的条件按照资质的等级不同要求是不同的,一般要求满足的条件有注册资本、相关专业人员的组成和管理物业的房屋面积等方面来进行区分,具体要求相关法律会有严格规定。成立物业公司需要什么条件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业主可以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或者业主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才能由业主委员会授权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自身是不能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的,因为业主委员会是属于民政机构,也就是非营利机构,而非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的资质条件主要包括:(1)物业管理公司拥有或受托管理一定建筑面积的物业。(2)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3)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4)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设施。(5)有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6)有符合国家法规的经营范围。(7)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3种观点: 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有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成立物业公司,但是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做出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的业主对与该物业有关的一切有关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虽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可是业主委员会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应诉,在民事诉讼中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它组织”一类。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8、雇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行使劳动合同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9、制定和执行小区的管理制度;10、当业主违反《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或者当公共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业主可以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或者业主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才能由业主委员会授权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自身是不能开展物业服务工作的,因为业主委员会是属于民政机构,也就是非营利机构,而非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2种观点: 物业管理公司进驻需要拥有物业管理资格,并经过业主委员会的选聘来进驻小区。1、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3、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1、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也为了更好的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一般都是有物管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因为物业公司和小区的业主属于雇佣的关系,可以由物业主们通过投票决定选择哪家物业公司,所以肯定需要同意才能够进驻的。2、网上经常有这样的新闻,说某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不好,遭到全体业主的抵制,后期开全体业主的委员,将物业公司解聘,选择了新的物业公司。这也说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一样,可以进行选聘或者解聘。三、小区物管卖车位合法吗是否有权出卖要看停车场的产权归谁,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到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可以出卖,如果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就不能出卖、除非停车场产权人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操作、如果产权人没有委托,那么物业公司就是非法在操作、因此,在买车位之前应先了解一下车位的产权,了解清楚在进行买卖,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3种观点: 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机构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不需要成立物业公司。因为其就是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不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只需要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即可。业主委员会成立手续如下: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业主委员会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业主共同管理决定的事项如下: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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