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认购书并不是一定要签的,这只是大家一种交易习惯,购房者可以选择避开这个环节而直接签购房合同。虽然认购书所约定的购买行为有效,但是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最终的购房法律文本只有购房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认购书和购房合同是一个预约和本约的关系,认购书是达成购房的初步意向的约定,认购书的目的是双方约定后期签订购房合同,一般认购书对于房屋的具体情况并没有约定进去,而买卖合同则具体规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配套设施、交付方式、产权登记等事项。认购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购房合同。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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