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土地报批就是通过一些手续,流程,让土地性质改变,主要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土地报批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主要指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书,经同级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交通部门实施的公路工程用地大都属于这个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这类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土地审批程序流程是什么?(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土资源厅审批法律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3种观点: 土地报件即土地征收报件,即上交土地报征所需文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报批流程:(一)勘测定界(到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用地单位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进行勘测定界,确定用地范围及面积。(二)调整规划(到县国土局办理)对于已确定用地范围的用地项目由国土局进行用地规划审核,对不符合用地规划的用地项目按要求进行用地规划的调整。(三)用地预审(到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办理)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1、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基本方案);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用地规划调整报告。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代码证;8、法人委托书。(四)立项(到省、市或县计划局办理)用地项目属于省级立项项目到省立项、市级立项项目到市立项、县级立项项目到县计划局立项。用地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4、用地单位出具环评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保方案、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城建、旅游、交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的审核文件。(五)、制作用地报件上报省审批(到县国土局、市国土局办理)土地统征中心对已完成勘测定界、调整规划以及立项工作的用地项目进行审核,由所在乡镇、牵头召开被征地集体村民听证会,做好征地工作;国土部门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用地报批批次,协助用地单位制作用地报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市局将报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六)、获得批准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工作(到县国土局统征中心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都有文字,数字和线性标注。如果缩略图,右下角会有说明。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示意图是按照比例来缩小的,首先在图上是上北下南,左西右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商品房下水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遇到商品房下水道反水,可以先联系物业处理,再进一步确定其他责任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产权使用证;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8、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10、土地评估报告;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12、项目平面布置图;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产权使用证;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8、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10、土地评估报告;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12、项目平面布置图;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二)、程序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四)、收费标准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产权使用证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8、复印件(①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10、土地评估报告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12、项目平面布置图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审核。同级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依法应由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三条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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