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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被不良商家欺骗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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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网络购物纠纷难以解决的关键在于,消费者只享有有限的知情权。出现纠纷后责任主体不明确。传统的交易是比较直观的,产品销售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现纠纷容易确定责任主体。《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只看到网页上虚拟的商品,接触不到商品实体,对销售商所在地、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的数目、是否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都不知情。《消费者权益保》第对消费者知情权上是这样解析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些方面网络经营商多数不能够全部说明。消费者对销售商和产品的了解是片面的、局部的,因此,容易出现纠纷。一、网购别骗立案数额是多少网络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才能立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到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全国12315平台可以进行网络举报。情节严重可以报警、也可以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3种观点: 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将有法可依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罚。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四、消费者维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五、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新《消法》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即,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交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六、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七、商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新消法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八、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新《消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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