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摆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变向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为管辖是比较恰当的。2、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例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起诉被羁押管辖权的确定: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行使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因此,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都可以依法对属于人民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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