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报警处理。电动车上牌后车丢了,你应该到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调查处理并给你岀据相应证明,你凭派出所的证明到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否则,该车出现交通事故,你作为车主,将会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
第1种观点: 电动车车牌号丢失直接到原报牌点就可补办牌照,或者去交警局车管所、交警大队的车管窗口补办。1、先到工作站的登报点或报纸的广告点登报挂失,记得索要收据。2、把报纸刊登的声明、报纸报头(报纸名称及日期部分)剪下和收据粘到同一张A4纸上,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带上粘好的挂失声明的A4纸,去车管所免费领电动车业务申请表,填表后由工作人员核对车身、电机号等手续后拍照重新发新的号牌,原来未丢失的车牌或者车证需上交。补办号牌需要交10 元 费用。一、电动车上牌规定:1、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白底黑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2、“新国标”实施前在用的,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或符合“新国标”但未获得CCC认证的居民个人自用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22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渡期登记,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黄底黑字过渡期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3、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的网约配送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登记核发蓝底白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并按网约配送的用途使用。二、电动车上牌的流程:1、带上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电动合格证、电动车购车等材料到登记处安排上牌。2、将电动车停在指定位置,请专门的人过来用手机拍照。随后将电动车照片洗出来。3、到办事处填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如下图有范本。把车架号填入电动车自行车查验记录表,接着把所有材料给柜台人员。等查验结论合格后,就可以把车骑走到称重处。4、把电动自行车规范的停到称重处,将车架号盖跟坐垫打开。会有专业的人进行称重记录。5、到窗口取号排队,办理完后到另一个窗口缴费。随后等待20-30分钟,牌号就制作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电动车车牌号丢失直接到原报牌点就可补办牌照,或者去交警局车管所、交警大队的车管窗口补办。补办电动车车牌,所需要携带的材料为:(一)电动自行车车主的 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二)委托他人代办,还需要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如果办理补牌业务,还需要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市民在办事机构领取非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填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地址以及手机号码、车牌号等个人信息,并把申请表和带来的材料一并交给工作人员,很快就可以把补办车牌的手续办通。补办车牌手续不需要车主本人亲自去,不方便的话也可以委托他人带齐补办需要的材料,到车管服务大厅即可办理。法律客观:《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购车或收据遗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原购车厂商要求补办。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居民,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居住证》待办凭证。 军人(含)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和《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车辆所有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代办人代为申请车辆登记上牌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法律客观:《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机动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机动车登记规定》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登记、牌证生产制作和发放等监督管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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