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探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人民申请终止探视权: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探望权受到侵害后,应向人民提出申请而不是起诉。人民中止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的探望权,并不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是使当事人的探望权暂时受到,待中止事由消除之后,可申请恢复其探望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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