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食品原料重新利用。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标准或者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包括超过保质期、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问题。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实行了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规定企业需加强监管、质检、召回等措施,确保不合格食品得到及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因此对召回食品的处置方式不包括作为食品原料重新利用。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