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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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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而制定的一项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
1、如果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也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对于不同类型的工贸企业,标准还列出了特定的情况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例如,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等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有色企业的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建材企业的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等。
4、对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标准也列出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等。
5、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如果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或者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等情形,也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如果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或者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等要求的,也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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