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简单来说,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比如,企业尚未破产时签订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即使尚未付款且货物未到,如果破产后企业继续履行合同生产出产品,销售后所得收益可用于偿还债权人,这部分债务就被视为共益债务。供应商可以通过要求提供担保来保障自身权益。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包括: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履行未完成合同产生的债务;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维持或增加债务人营业所需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人财产造成他人的损害赔偿。
区分共益债务的关键在于债务产生的时间和目的。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维护财产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可能存在争议,但通常认为这些是为了债务人财产增值或减少风险的支出,因此应归类为共益债务。在合同履行前已产生的债务,除非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消除安全威胁,否则一般不视为共益债务,因为这可能违反债权平等原则。
总的来说,共益债务发生在破产程序之后,其目的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债务,如公共利益相关或紧急情况下的清理修复费用,才可能在破产申请前获得共益债权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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