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称为证券化产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应收账款、房地产等等)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还可以改变发起人的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加快发起人资金周转。
拓展资料:
特定原始权益人概念
原始权益人根据其产生的影响又分为“一般原始权益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 据《管理规定》阐述,特定原始权益人为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
所谓“特定原始权益人”,可以从“主动管理资产”和“被动持有资产”两个方向理解,即: 1. 在“基础资产”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时,需要“特定原始权益人”主动经营、积极管理才能“产生”偿付现金流; 2. 在“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会计处理上不能实现“出表”处理时,需要其保持合法存续状态,避免因其债务违约给“基础资产”带来查封、冻结或破产清算风险。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当“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的情况下,才存在所谓的“特定原始权益人”。这也从另一个方向上印证,《管理规定》实际上授权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利用证券化业务框架开展不完全实现“破产隔离”、不完全脱离原始权益人主体信用的结构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