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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账户收到不明来历的转账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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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违法,别盲目觉得到你银行卡里了就是你的私人财产,用了可能会违法,一定会被要求退还,除非转账的人忘记了,不找你。建议你先到银行查询转账人信息,求助于银行,确定不是身边认识的人转错了,可以求助于,不明来历之财慎用。数额不是太大应该没有问题的,现在人民银行对个人帐户转帐20万以上全部有记录的
拓展资料
一、洗钱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帐户;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洗钱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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