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单位新参保登记:
1.三证合一的证件复印件;
2.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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